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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1-05-25 分享到: 打印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体制,更好地为学院广大师生员工与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提供学院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特编制《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将随着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公开内容

学院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学院编制的《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信息,学院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办公室公开两种形式。学院信息网上公开的网址为学院网站(网址:http://www.cqcvc.com. cn)。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23-49578001。此外,还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会议纪要、工作简报、广播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院网站上公开的信息,政策法规类信息在生效期内保留,其余信息在网上留存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学院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社会公共可以到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社会公共需要利用学院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学院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外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社会公众向本院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学院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社会公众向学院申请获取的,学院将依法处理。

(一)受理机构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方式

目前,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仅受理申请人的现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在受理地点获取《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也可在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网站上获取。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到受理地点提出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需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它有助于本院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申请受理。申请人在受理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

2.《申请表》填写要求。

1)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需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等相关线索;

3)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回复形式;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三)申请流程

受理机构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制作《受理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

2.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3.申请人提交的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当予以退回,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收取信息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如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凭有关证明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与保障

学院师生员工与社会公众认为学院存在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或是上级教育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将根据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者。联系方式:023-49578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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