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教职工慰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实施送温暖工程,把关心教职工生活、为教职工排忧解难工作落在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重庆市市级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细则》和《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职工会会员。
第三条 申请慰问条件
(一)教职工本人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
1.教职工本人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
2.教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身体伤害的。
3.教职工家庭长期供养患严重慢性病老人,经济负担严重的。
(二)见义勇为、抢险救灾、在重大影响事件中因公受伤或有重大突出表现的。
(三)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慰问标准
1.符合第三条条件之一的,可一次性申请500元/人。
2.特殊情况经工会委员会研究采取“一事一议”。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申请慰问
1.家庭中有一位及以上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超出申请时上一年重庆市社平工资3倍及以上的。
2.教职工本人及配偶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
3. 教职工本人及配偶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4. 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5. 教职工本人及配偶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第六条 申请程序
1.会员本人自愿向所在分工会提出申请。
2.分工会进行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报校工会办公室。
3.校工会委员会研究审批后发放慰问金。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