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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工会会员福利及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12 分享到: 打印

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会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凝聚力,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工发〔2018〕1以及重庆市总工会关于《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说明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校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对象

在册工会会员

二、支出范围

(一)会员结婚、生产、重大疾病住院、特殊原因致困、因病去世、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慰问;

(二)全体会员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和会员生日的慰问;

(三)全体会员每年的保险费用;

(四)全体会员每年观看电影的费用;

(五)职工培训、学习必要的费用;

(六)会员的春游秋游费用;

(七)参加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的费用以及奖励费用;

(八)工会组织开展技能竞赛的费用。

三、支出标准

(一)会员结婚1000元以内的慰问品,男女双方均可;

(二)合法生育500元以内的慰问品,男女双方均可;

(三) 会员生病住院每次不超800元慰问金,对同一会员每年不超过2次(重大疾病住院慰问费标准经工会委员会审议确定);

(四)会员本人过世慰问费标准为2000元,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过世慰问费标准为800元,可以同时购买200元以内的丧葬用品;

(五)特殊原因致困(按重庆困难职工库的解释)的职工,慰问费标准为5001000元(经工会委员会审议确定);

(六)会员生日慰问品(金)标准为300元;

(七)女职工会员的特殊病症保险40元(每人每年1份);

(八)元旦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的慰问费标准为200元,劳动节、国庆节的慰问费标准为300元,春节慰问费标准为1000元;

(九)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不得以购买年票的形式平均发放到会员个人,只能一事一议,组织一次结算一次,不得通过第三方服务平台购买充值卡、兑换券和APP充值等;

(十)会员退休并离岗时,赠送价值1000元的纪念品;

(十一)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范围限在学校周边或重庆市辖区内,可实名购买非5A级景区、收费公园年票或门票,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基层工会(含分工会、工会小组)组织会员到市内贫困地区(含已摘帽的国家级、市级贫困区县)开展文体活动和春秋游,可不限于当日往返,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餐费,按学校有关差旅费规定标准执行;

(十二)工会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可安排工作餐(按出差标准);

(十三)会员参加文体活动,可适当给予少量的物质奖励,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2/3,个人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800元,且获奖者人均不超过400元,团体奖最高不超2000元,获奖团体成员共享。开展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但每年不超过两次;

各教职工体育分会只能一个活动一个方案,不直接发现金;

(十四)元旦、春季的联欢活动,如有奖品设置,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2/3,人均奖品金额不超过200元;

(十五)职工文化活动所需服装原则上应采用租赁方式,确需要购置的,人均低于200元的可以配发给职工个人,职工体育活动,可为参赛者购置服装(含鞋子),每两年购置人均费用不超过1000元。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大型文体活动可为参赛者(含领队)购置服装,人均不超过1000元;

(十六)职工教育支出即用于举办的各种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授课人员酬金及职工素质提升补助、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等方面的支出。

其中,对优秀学员的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15%,最高奖励不超过800元;授课酬金按《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7〕49号)规定的师资费标准执行(副高及处级税后每课时不超500元,正高及厅局级税后每课时不超1000元,院士及省部级每课时不超1500元)。

四、支出形式

(一)国家七个法定节假日的慰问费可发现金;

(二)集体性的各项开支原则上由工会统一购买实物发放。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学校党委会通过之日次月起执行。

(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工会委员会。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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