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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职工困难补助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12-29 分享到: 打印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职工困难补助管理规定

为充分体现学院对困难职工的关怀和爱护,根据重庆市总工会有关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通知的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规定。
   一、补助对象
   生活困难的本院在职教职工(含退休教职工)。
  二、补助类型

 职工困难补助包括生活困难补助、重大疾病补助

(一) 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1、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职工本人因遇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致使本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二)重大疾病补助条件:

1职工本人患有恶性肿瘤、血液病、慢性肾衰竭、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搭桥等;

2、因住院职工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当年累计在0.3万元以上的。

   三、补助标准

(一)生活困难补助:目前暂按市总工会有关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年给予补助300元到500元不等

(二)重大疾病补助

1.职工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当年累计在0.3—0.5万元,给予1000元补助;自费经费0.5—0.8万元,给予2000元补助;自费经费0.8万元及以上,给予3000元补助。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符合补助条件的教职工,由其本人向所属分工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

 (二)职工所属分工会按规定条件认真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院工会。

(三)根据补助项目,提供相应的医院诊断书、自费药原始单据或报销分割单等证明材料。

(四)院工会负责对各分工会所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由分管院领导进行审批。

四、补贴发放

(一)补贴发放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每年1220日前申报,经公示批准后,元旦、春节期间发放。重大疾病及自然灾害等情况采取随时申报、随时发放的形式不定期发放。

(二)院工会视情况派人或联合相关分工会参加补助金的发送活动。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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