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概况

工会概况

工会简介 组织结构 岗位职责 规章制度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工会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1-12-29 分享到: 打印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凡在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后,正确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本章程的教职工,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分工会讨论通过,校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津,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岗位关系变动,由原所在分工会办理接转。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所在分工会提出,由分工会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报校工会备案。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所在分工会讨论,形成决定,报校工会备案。

第八条 会员离休、退休,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劳务派遣人员辞职、辞退后,自动取消会籍。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校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校工会委员会及分工会委员会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校工会及分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同级工会的会员代表(教代表)大会。

(四)校工会委员会及分工会,向同级工会会员代表(教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工会会员代表(教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校工会委员会及分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校工会委员会,经常向分工会通报情况,听取分工会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分工会向校工会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条 校工会及分工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一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教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校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校工会会员代表(教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在下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要求时,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可以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代表(教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分工会所涉及的部门发生变更,或所涉及的部门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校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 会员代表(教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的会员代表(教代表)大会,由校工会委员会召集,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教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参与学校重大决策。

(二)审议和通过学校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 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分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校工会的决定和会员代表(教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本分工会的工作,定期向校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分工会组织

第十四条 各院系及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建立分工会,成立分工会委员会。原则上各教学院系单独建立分工会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建立分工会委员会。分工会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委员二人组成。分工会委员会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十五条 分工会委员会,应在分工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分工会主席可以由分工会会员大会或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分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 工会委员会基本任务

第十六条 执行会员代表(教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会员代表(教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教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会员代表(教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会员代表(教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八条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学校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教职工与学校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教职工与学校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 组织教职工开展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教学能力竞赛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加强学习,创新发展,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监督学校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教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二十八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四)学校行政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校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教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工会经费、财产和学校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归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解释。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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