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离退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使之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16]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离退休职工的学习管理、活动开展、走访慰问、经费保障。
第三条 组织结构。成立离退休党支部和离退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离退休办),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其中离退休党支部下设三个片区党小组:第一片区包括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及附近区域居住人员;第二片区包括渝中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巴南区及附近区域居住人员;第三片区包括北碚区、璧山区及附近区域居住人员。
主要职责如下:
(一)离退休党支部
1.贯彻国家关于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落实离退休教职工的有关待遇。
2.负责组织离退休教职工开展政治学习;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负责支部优秀共产党员推优评选。
3.负责联系离退休教职工,及时掌握离退休教职工思想情况、身体生活等情况。
(二)离退休管理办公室
1.组织离退休教职工开展各项文体活动,丰富离退休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2.向离退休教职工通报学校重要事务,并听取和反馈离退休教职工的意见。
3.负责接待离退休教职工来信、来访等事务性工作和离退休教职工的慰问、困难帮扶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部门及全体教职员工要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理解、关心、支持离退休教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离退休管理
(一)学校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同时离退休办及时进行登记,完善离退休人员信息。
(二)离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应通过党务管理系统及时转入离退休党支部或居住地社区党组织,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六条 组织学习
(一)集中学习。离退休党支部每季度组织离退休教职工集中学习一次,根据上级和学校的安排及时组织集中学习。
(二)分散学习。主要包括浏览学校官网、纸质书报、各种电子版报刊、学习强国等。
第七条 活动开展。根据离退休教职工具体情况,活动以片区党小组为单位开展,离退休教职工活动主要包括:
(一)学校老年活动室活动(自愿参加,交通费自理,安全责任自负);
(二)各片区党小组自行组织的活动。各片区小组的活动,由片区小组自主安排,自愿参加,安全责任自负。
(三)三八妇女节女性离退休教职工活动,可按实际参加人员90元/天给予伙食补助;
(四)每年重阳节片区小组或全体离退休教职工开展活动,可按实际参加人员90元/天给予伙食补助;
(五)每年春节,学校组织全体离退休教职工开展团拜慰问活动。
第八条 慰问关怀
(一)慰问形式。离退休办及相关人员应采取上门走访、座谈会、电话联系等形式开展慰问活动,重点慰问关怀年龄偏大、患病及独居的离退休工作人员。
(二)慰问内容与标准
1.生日慰问:300元/年
2.生病住院慰问:离退休教职工因病住院,200元/次(每年不得超过2次);
3.特殊困难慰问:离退休教职工因故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离退休管理办公室研究,视情况给予慰问;
4.节假日慰问:
(1)春节慰问金为1000元;
(2)重阳节慰问金为800元;
(3)国庆节、中秋、端午节慰问节金各为200元;
(4)离休干部、老领导慰问(仅限从校级领导岗位退休的人员或退休时享受校级领导待遇的人员)。
第九条 经费管理。
(一)离退休工作各项经费,包括活动费、慰问费、体检费、办公经费、困难补贴费及各项政策性补贴费用等。由学校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经费使用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厉行节约,包干使用,节余留用。
(二)离退休工作采取经费补贴制,其中离退休支部支委工作津贴为250元/月,片区党小组组长每月工作津贴为200元/月。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离退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经费原则上每三至五年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进行适当调整。